■本報記者 朱寶琛
“上市公司在經營業(yè)績不佳、未達到分紅條件或存在正當理由時可以不進行現金分紅,但堅決反對那些具備現金分紅條件、也無任何正當理由而不進行現金分紅的上市公司的行為。”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2月8日表示。
日前,上交所首次召開“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專項說明會”,組織部分上市公司就現金分紅政策和實施情況接受媒體和投資者的集中提問。投服中心作為3472家A股上市公司的小股東,就是否充分聽取中小投資者關于現金分紅的訴求等問題向上市公司進行了發(fā)問。說明會上,上市公司詳細解答了未實施現金分紅的原因并向廣大投資者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
據記者了解,前期,投服中心主要通過參加股東大會、發(fā)送股東建議函等方式以股東身份質詢上市公司利潤分配預案的合理性、公司章程中利潤分配條款的合規(guī)性,督促上市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或提高現金分紅比例。
經過專項梳理及研究,投服中心發(fā)現上市公司在現金分紅方面主要存在七類問題:一是公司章程不合規(guī);二是應分而不現金分紅;三是現金分紅比例較低;四是決策程序不合規(guī);五是信息披露不合規(guī);六是現金分紅標準制定不合規(guī);七是未實行差異化現金分紅政策。
投服中心同稱,注意到上市公司不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主要分為以下四類:一是公司業(yè)績虧損或無盈利。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擴大生產建設、再投資項目等重大支出,決定不進行現金分紅。三是用于其他非主營用途。上市公司將其盈利及累積利潤用于購買大量銀行理財產品,不進行現金分紅。四是故意不分紅。上市公司無任何合理理由在具備現金分紅條件時不分紅。
投服中心表示,將持續(xù)關注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情況,對于長期、惡意不分紅的上市公司將通過多種行權方式督促其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現金分紅,規(guī)范高送轉行為,使廣大中小投資者獲得上市公司成長帶來的投資紅利。同時,投服中心將積極引導中小股東,提高中小股東在現金分紅決策方面的話語權,加大中小股東對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決策的參與力度,形成有效的現金分紅外部市場約束機制,保護好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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