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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強:保護1.6億投資者 證券公司應分類教育建立解釋機制

2020-05-19 15:17  來源:證券日報網 李喬宇

    本報記者 李喬宇

    中信建投證券執(zhí)委、合規(guī)總監(jiān).png

    5月19日,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和證券日報社聯(lián)合主辦的第二屆“5·19投資者保護宣傳周”活動進入第二天。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zhí)行委員會委員、合規(guī)總監(jiān)丁建強談及面對超過1.6億的投資者,證券公司如何做好投資者保護工作時表示,證券公司要切實履行客戶管理責任,要利用風險案例來進行客戶教育,讓客戶識別什么是好的產品、好的投資方式、好的投資理念,避免陷入投機陷阱。

    在丁建強看來,證券公司應對客戶進行分類教育。“不光要進行普通知識培訓,還要進行專項知識培訓。對于證券公司的權利義務、客戶的權利義務、發(fā)行人的權利義務都要盡量全面的解釋清楚”。

    丁建強談道,對于準備進入證券市場的客戶來說,要進行風險測評,要選擇能夠幫助客戶進行財富管理的好的公司、平臺進行合作,買要保持警覺,賣要及時果斷,虧損了要思考自身投資風險管理中出現(xiàn)了那些問題。

    他同時建議,證券公司要建立對客戶進行全流程管理和服務的各項機制,要持續(xù)地關注客戶可能面臨的問題,對于客戶發(fā)生疑惑以后的解釋機制要建立,通過自身客戶服務機制建設,及時有效全面地解決客戶疑問和權益保護問題。

    “投資者教育活動的核心是培養(yǎng)投資者的投資能力、投資知識、識別避免投資陷阱,掌握投資是一門專門的技術,是需要綜合財務、會計、法律、市場等綜合知識的一門手藝,需要投入精力去開發(fā)和使用的工具。”丁建強如是說。

    此次宣傳周活動中,丁建強同時談及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工作中解決的問題。在他看來,新《證券法》解決了做投保的責任主體和責任承擔問題,也解決了投資者保護的根本目的問題,防止發(fā)生系統(tǒng)性風險,由于投資者的能力和知識不足導致對于市場秩序形成沖擊。此外,新《證券法》同時解決了投保的手段與方式問題,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提供好產品,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提升投資價值判斷的基礎,民事賠償責任、集體訴訟制度解決了投保的程序性問題。

    “證券市場是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一部分人掌握信息充分,一部分人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對標的的交易價值判斷能力也就不一樣。”丁建強坦言,“但是不能無底線地利用和制造不對稱來欺詐投資者,因此必須提高違法、造假、欺詐、協(xié)助造假的主體的違反成本。違法成本提升,是因為對建設具有投資和交易價值的市場有期待和思考,對于各個參與交易主體的地位、品行都有要求”。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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